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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建筑学会二级组织 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日 来源:中国建筑学会

各二级组织:
        经中国建筑学会党委会第五次会议研究决定,通过《中国建筑学会二级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现将《条例》印发给各二级组织。
特此通知。

中国建筑学会二级组织工作条例
(经第十三届四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加强社团管理的精神,促进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总会)二级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二级组织管理办法》以及总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总会所属各二级组织必须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加强协作,服从总会的管理与指导,在总会的组织和协调下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总会下设若干二级组织,包括专业分会、学术(专业)委员会。所设的二级组织是按照建筑学科的划分和建筑领域学术研究需要组建的学术、工作组织,二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二级组织应当自觉遵守总会章程、制度和规定,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二级组织不得自行发展本组织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受总会委托,可推荐并协助发展总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二级组织理事/委员及以上主要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推荐人选范围为本单位学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总会所属的二级组织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建筑学会××分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不得省略“中国建筑学会”,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英文译名及缩写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二级组织英文名称缩写××-ASC)。
第六条   总会对所属二级组织实行领导,并由总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二级组织成立条件与程序
专业分会:应符合建筑学科所涵盖的专业划分,有明确的学术研究领域和方向,在全国范围有相当规模的从业科技人员队伍,并具有一批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团体会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00家或个人会员不少于2000人,其中新增会员比例不低于70%。
学术(专业)委员会:结合建筑学科及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具有前瞻性的重大课题,有学术带头人和领军人物,开展专门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实践和推广,在行业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团体会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0家或个人会员不少于1000人,其中新增会员比例不低于70%。对于需特殊设立的学术(专业)委员会,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本条款会员数量要求可以不作为成立前置条件。
二级组织的设立,由提议设立和筹备设立两个阶段组成。提议设立**二级组织,由10名及以上常务理事(或3名及以上副理事长理事)联名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进入筹备设立阶段。秘书处将公开发布拟筹备设立的二级组织名称,由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向学会提出申请,发布及申请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学会将根据申请情况,选择并委托申请单位作为挂靠单位设立筹备工作组,筹备成立相应二级组织。
第八条  二级组织挂靠单位
二级组织应挂靠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热心支持学会工作、能承担完全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能为二级组织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级组织的挂靠单位实行竞争制。总会与二级组织挂靠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期限一般为一届5年。委托期满后,总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挂靠单位或继续委托原挂靠单位。
第九条  二级组织理事会组成
本条例所称理事可称为委员,常务理事可称为常务委员,理事会可称为委员会。
二级组织设置理事会(也可称为“委员会”,以下统一称为“理事会”),理事会任期为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应事先报总会批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二级组织理事(也可称为“委员”,以下统一称为“理事”)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社会影响力和学科、地域、行业代表性。理事中50岁以下的不应少于1/5。
国家公务员在二级组织任职,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经所属部门批准。
二级组织理事人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级组织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数量的1/9;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2岁;任职年龄以到任年龄为准。
二级组织正副主任委员一般任职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
新当选的二级组织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须填写由总会统一制定的“履历表”,报总会存档。
二级组织主任委员不得兼任2个以上二级组织的领导职务,在其他社团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不得在本会二级组织担任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二级组织理事会换届
二级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由当届主任委员牵头成立筹备组,按有关规定实施。
按照民主办会原则,二级组织的理事以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方式产生,总会可推荐理事30%名额,每届理事更新比例不低于30%。
二级组织理事会换届大会召开前2个月向总会报送换届方案,包括候选理事名额及分配方案、选举方式、更新比例、候选理事(常务理事)名单、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人选等信息。换届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当届理事会负责人向总会专题汇报换届事宜,经总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级组织召开理事会换届大会,须由当届理事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经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新一届理事会移交。
二级组织换届会议后30日内,须向总会报送理事会成员名册,总会据此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一条  二级组织经费来源
科技活动专项补助;挂靠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资助;技术服务收入;协助总会发展会员的会费留成。
第十二条  二级组织成立与撤销,由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业  务
第十三条  二级组织的主要业务是完成总会确定的学术研究、技术交流等工作;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动态、趋向,组织研讨和科技交流;按照总会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勇于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并紧密联系经济建设实践,促进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第十四条  在本专业领域开展继续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编辑出版学术、科技书刊,定期向总会提供关于本学科的发展及学术活动信息稿件。
第十五条  二级组织应关注经济建设及建筑科技事业的发展,研究重点问题和关键技术,提出政策、科技建议,报总会秘书处转递政府有关部门。
二级组织接受社会或总会委托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十六条  承办总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二级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项目,统一纳入总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中,总会可统筹安排或做出调整。二级组织以总会主办、支持等名义开展的活动,经总会批准以后实施。
第十八条  二级组织举办的重要活动,应邀请总会及秘书处派员出席。
第十九条  总会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举行二级组织年度考核和工作交流会。二级组织应在每年10月20日前,向总会提交本年度(本年度概念为前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工作总结;
2.本年度财务情况(收支数据);
3.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未纳入本计划的跨省级活动,须在活动前1个月向总会书面报告);
4.本组织工作领域内学术动向综述;
5.本组织工作领域内对政府相关部门或总会的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民政部等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二级组织的财务工作由总会统一管理,二级组织不设独立财务账号,在总会设立财务户头。
第二十一条  二级组织公章管理
按照管理要求,二级组织在发布文件和对外签约等对外活动时,均统一使用总会公章。
第二十二条  二级组织涉外工作,由总会统一领导。二级组织原则上不能直接加入国际组织,拟申请加入国际组织的须报总会审核批准后加入。二级组织举行的涉外活动须事先报总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二级组织在举办活动、印制文件等,要统一印制总会的名称和会徽。二级组织的网站须与总会网站进行链接,对外使用的微信号、APP等新媒体,一律使用“中国建筑学会××分会(委员会)、英文简称××-ASC”统一名称对外发布消息。
第二十四条  二级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应由总会统一管理,只能以中国建筑学会科技培训中心名义举办培训班,需经审定同意、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有挂靠单位的二级组织,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党务、行政、人事工作等,由挂靠单位负责管理;无挂靠单位的二级组织,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党务、行政、人事工作等由总会代管。
二级组织在换届或者负责人离任时,须向总会提供任期内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二级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以二级组织名义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商业赞助费等,开展业务活动时涉及到的任何收入须纳入总会财务统一管理。
各二级组织的学术活动总结、纪要及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会议论文集等,须在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总会秘书处3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本条例自2019年5月22日起实施。